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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政策再檢視

文/章光明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兼主任 圖/警光圖檔

去 (2023) 年12月25日在新北發生某國中生的校園割喉致死案,震驚全國,受害者家屬呼籲政府重新審視並修訂相關少年法律及其配套措施,媒體大幅報導,政治人物跟進,有關少事法的政策討論成為熱門議題。筆者在這段期間受邀出席了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的討論會,聽取各種觀點,綜合與會專家學者發言與個人意見,提出如下意見,分享讀者。
本文首先要分享的觀點是,事件當下,被害造成的悲劇是令人難過的,家屬的心情可以理解。政治人物急於對媒體及民眾交代,要求政策轉彎全面修法的意見,則允宜慎重考慮,激情過後應回歸政策理性。

共同討論形成政策
我國少年政策乃長久以來,學者專家、政府部門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就是整個社會所共同討論形成,不應一個案件的發生而被全盤否定,即不以特例取代通例的思維。
實際上,任何議題都不可能只有單一價值面向的思考,在司法院召集關心少年議題的團體與學者專家討論的會議中,欣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以開放的態度讓各種團體暢所欲言,正因如此,筆者觀察到不同團體代表著不同價值取向,有團體強調國家親權,有些則更重視學校的管教權,當然也有人權團體提醒少年政策不可因此忽略國際社會對臺灣的人權期待……,現場發言形成政策的抗衡權力(countervailing power)現象,避免政策被某一獨占勢力或單一價值所綁架,各方利害關係人終會形成集體理性,政策也必將在長久已然成形的軌道上發展,而距離現狀不遠,驗證了政策的漸進理論。

立法政策再思考
事件提供社會再思考立法政策的機會,少年事件之處理固有其超越成人刑罰的制度設計,卻也不能完全忽視被害人權,司法院釋字第805號乃認為「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尤其被害者也是少年時,如何再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修復式正義色彩,使加害人認識自己的侵害所造成的傷害,以修復個人及社區,在本案尤其要修復被害者父母的心理傷痕,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較之立法設計,現有政策是否落實執行,更是問題的關鍵。首先要檢驗的,是校園曝險行為,如何確定學生是否有攜帶器械、施用吸毒、預備犯罪之曝險行為,是啟動少年政策的第一步,為落實執行,政府應賦予學校檢查之權,也就是學校老師的管教權,甚或學校可聘用保全人員擔任稽查工作,以遏止日益嚴重的校園暴力問題,其與幫派、毒品、攜械行為皆有連動關係;此外,根據學生輔導法(註),學校三級輔導「發展性、介入性、處遇性」體系不該出現漏洞,最重要的是專業人力的到位,才能健全三級輔導制度。

充實學校及人力資源
研究顯示,矯治機構乃終止犯罪行為的重要機制之一,應可思考延長矯治學校就學的期間,充實矯治學校資源,發揮教化功能,少年犯在矯治學校的隔離,復可確保校園和社區的安全;另外,因為有些少年問題乃身心問題所致,在強化矯治學校資源時,特教專業的人力資源也應到位,但須留意勿使身心障礙少年遭貼標籤。

強化社區網路連結
校園安全與家庭及其他社區機構都有關聯,無法獨立出來,因此必須強化社區內行政機關間網絡連結及行政與司法系統的連結,當然,中央的跨部會合作也是重點。少年事件採行政先行原則,而透過社區內行政機關之學校老師、少年警察、少輔社工之間的緊密網絡連結,設法接住每位偏差少年,也是開展少年政策的基礎工作。另外,行政先行可能淪為「司法脫節」,因此,司法的執行面也是政策執行的重要面向,嚴重觸法少年回歸司法體系,則司法行政的效能之發揮刻不容緩,譬如強化公設輔佐人、少保官人力及少觀所改革有其迫切必要性。
警察,無論在行政機關的網絡中,或在行政與司法的連結上,皆扮演重要角色。在學校、少輔會、少保官所形成的三級預防機制中,警察因在少輔會中的分量,與前端的學校及後端的司法關係均極為密切。國家刻正發展的社會安全網資源可適度引進到少年三級預防機制中,並順勢建立司法社工制度,從事少年犯罪預防工作。

結語
總之,在建構問題時,我們首須認清,少年問題缺的不是政策,而是執行的落實。學校必須有權力與能力鑑別曝險少年,方可能進一步推進鞏固三級輔導體系;少年政策賴司法行政功能之發揮,因此相關制度的充實與改革迫在眉睫;最後,在少年議題中,警察在行政與司法之間,實有著不可替代角色。

註釋: 學生輔導法第 6 條第1項: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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