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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環保犯罪 維護國土永續發展-環保犯罪偵查策略淺論

文、圖/蔡耀庭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大隊長

106年司改國事會議結論,為迅速有效查緝犯罪,遏止環境污染事件,透過全國檢、警、環3方建立聯繫溝通平臺之結盟互助方式,並依現況檢討及修正「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爰在各地方檢察署設立「環保犯罪查緝小組」。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係專責查緝環保犯罪之中央機關,並與各地檢、警、環、調充分協調合作,維護國土永續發展、保障國民健康而努力。茲就環保犯罪偵查要領提供淺見,藉由互相學習、案例分享,以期教學相長,精進環保查緝量能。

常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環保犯罪型態
一、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事業機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者。
二、 任意清理或棄置廢棄物
部分民眾或投機業者未經申請核准,逕行清理或棄置廢棄物。如私人以自用貨車載運廢棄物任意傾倒及棄置。
三、 假借整地回填事業廢棄物
鄉村農地處於閒置狀態下,經不肖業者假借整地之名予以租借,先挖原土變賣後,再回填事業廢棄物,事後再於表面覆蓋原土,使其土地外觀貌似毫無改變,惟實際上該土壤土質已遭受嚴重污染。
四、 非法設置廢棄物轉運站、焚化爐
五、 未真正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者
六、 河川、海岸沿岸地區開採砂石業者,無照、設備,處理廢污水者
河川沿岸地區開採砂石業者無工廠登記,且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施及操作許可,而逕自排放廢水,嚴重污染河川水質及海洋。
七、 油罐車運送液態事業廢棄物,違法傾倒
利用油罐車密封之隱蔽性,運送液態事業廢棄物,如廢有機溶劑、廢油等違法傾倒,污染環境。

環境犯罪角色分工
一、土尾(土:泛指廢棄物)
利用高額租金利誘地主、恐嚇地主,或以竊佔方式,先找可棄置廢棄物之公、私有土地後,在短時間內,大量聯繫載運廢棄物或廢土的司機,利用深夜或以工程進行作為掩護,非法傾倒。
二、土頭
廢棄物來自事業、非法清理之暫置場、非法土棧場、工地等。從事土頭分工者,常為環保公司、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經營者,對廢棄物相關處置業務非常熟稔,其逕自參與或透過仲介、媒合或黑道暴力綁標,為環保公司或廢棄物清理需求者,非法處理廢棄物,從中賺取暴利。
三、司機頭
連結土尾與土頭的司機領隊,負責傳遞土頭與土尾的訊息讓共同集結的司機可負責載運廢棄物,或調配挖土機在現場回填廢棄物、整地、湮滅事證(廢棄物)。

環境犯罪偵辦方式
一、監控環境、主動發掘案源、整合資源
監控環境其責任區分在我國中央行政機關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在地方行政機關為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科技進步的現代,主管機關經常利用各項科技輔助系統予以監控環境,如有發現異常,旋即派遣人員實地勘查,惟單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總有力有未逮之處。爰此,各地方警察機關藉由擔任社區警政角色即可補其不足,尤其警政署於中央警察機關建制環保警察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更可跨區聯防,整合各項資源進行全面性查緝,將不法業者一網打盡。

二、查緝策略規劃,尋找辦案資源
各地方檢察署依「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均有國土專責主任檢察官或執行秘書擔任環境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間之「聯繫窗口」。憑藉掌握案源發掘,即可進行「期前偵查」,經初步蒐證後,由環保主管機關研判認定倘構成刑事犯罪,即可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借由檢察官參與偵辦過程中,包括案件偵查方向研討、構成要件要素及參與檢察官執行各種強制處分手段(如搜索、監聽等),在此過程中更瞭解檢察官偵辦案件所需證據資料及串聯整合各類辦案資源量能(如行政機關人員、專業鑑定人員及支援警力等)。

三、發動「搜索」
為確保偵辦環境犯罪之成效,掌握更為明確犯罪事證,偵辦環保犯罪承辦人員必須透過「搜索」之手段,方能為之。因廢棄物之棄置經常性未按法定流程,細究於此必有其隱蔽之處,倘不經由搜索此種強力作為,無法一窺全貌。惟發動搜索、扣押及查扣不法利益前,必須先完成監控布局、法令及司法實務之探知,環保機關監控、申報資料之異常情形或事業公司之報稅資料等,當對案件發展有所明瞭清晰,再行啟動始能針對關鍵問題予以解決。
四、「搜索」現場作為
(一)查明「三流」
搜索現場的三流,即為「金流、資訊流、物流」,掌握「三流」對案件嗣後釐清,至關重要。

(二)查明製程、原料等與法規範構成要件相關事項
對相關製程、原料的瞭解,可推演構成環境犯罪態樣,並可查明犯罪者主觀犯意。

營建混合物棄置問題
一、現況
近10餘年來,國內營建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去化困難,大量遭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在不肖土資場出具偽(變)造「土方去向證明」、環保掮客與地主訂立之「土石買賣契約(以合法契約掩護非法行為)」掩護下,以「回填土」、「墊高土」為名,在全國四處橫流,各縣市幾無能倖免。
大批砂石車、曳引車趁夜半之際,在棄置地點場控、盯哨(俗稱小蜜蜂)同夥透過手機或無線電之指揮下,以規避警察及環保人員之攔查及稽查,將營建廢土棄置、回填在農地內,造成大量農田被廢棄土石淹沒,更有甚者將農田內原有品質良好的土石予以變賣,再回填營建廢棄物鋪蓋。經國內社會大眾、新聞媒體輿論、立法院、監察院及環保團體等長期關注抗議,各縣市首長動員無數環保人員及警力,於深夜凌晨在各要道設點攔查載運廢土砂石車,惟常因攔查時礙於不法事證有限、僅能觀其片段,難以實質證明係集團性犯罪行為,遂無從證明其攜帶之土方來源、土石買賣契約之真實性、土石來源、犯罪結構及填置之真實目的,也因此導致司法偵查機關無法啟動進一步調查,最後僅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行政罰則輕罰,無法有效約制不法業者。
不法集團以土資場開立之假證明作為掩護,犯罪成本極低,在背後龐大利益驅使下,大肆以農地作為營建廢棄土方唯一去化管道。此等犯罪行為在全國各地無限蔓延,嚴重破壞環境,造成大量農地被廢土淹沒,無法再行耕作,安全性堪虞。不僅如此,遭迫害的農地進而影響周圍相鄰農地正常耕作、灌溉、土質及水源安全,在環環相扣之下,食品安全亦受波及,最終衍伸國安問題。
二、犯罪者辯解
在無數所謂「營建剩餘土石方」案件中,犯罪者永遠的辯解:「營建剩餘土石方非廢棄物,回填是墊高土地,供種植農作物之用,堆置之水泥塊、土石夾雜廢木材、廢塑膠、廢磚塊,為營建業剩餘土石方再利用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再利用物質,並非一般事業廢棄物等」
三、執法者破解
營建混合物(係屬事業廢棄物)和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兩種不同性質之物。近年來,環保犯罪集團棄置在農地、魚塭的,其實都是從工地直接運出棄置之「營建混合物」(因均未經分類場合法分類)。因此,犯罪集團棄置「營建混合物」被查獲時,一律以「營建剩餘土石方」作為主張,是最常見之看似合情合理且廉價辯詞。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何認定為廢棄物
實務見解,僅有經合法分類場合法分類後產生且用途正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可不以廢棄物看待。因此,環保主管機關檢視土方混雜水泥塊、土石夾雜廢木材、廢塑膠、廢磚塊等之比例是否過高之目的,不過是用來判斷「營建剩餘土石方」在實際上是否「未經分類或已遭拋棄」之證據。具體判斷上,應加入棄置規模、地點、棄置行為等因素,始能正確判斷,並獲得司法機關之支持。

環保查緝案例分享
一、 查緝不法所得新臺幣(以下同)1.2億元,共移送33名犯嫌,掃蕩環保組織犯罪 偵破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再利用許可身分收受廢棄物,嗣後以假承租真棄置方式,將未經處理之廢棄物載運至嘉義縣鹿草鄉一帶棄置、掩埋,現場並分工由土尾盯哨及圍事,以防遭警方查緝,全案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傷害、毀損、妨害自由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將主嫌等29人及4法人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估計不法利得高達1億2,000萬餘元,非法棄置廢棄物達1萬2,000餘公噸。

二、 查獲林○○環保犯罪集團,共移送31名犯嫌
以林○○為首之環保犯罪集團,利用人頭設立「明○園藝企業社」,以租地種樹需整地名義,向臺中市大甲區等5處農地地主承租後,引進北部建築工地產出之營建廢棄物、廢土傾倒及堆置,達3萬8,213平方公尺,初估恢復原狀之清除費用約需5,291萬餘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1月29日偵查終結,將主嫌林○○等31人,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詐欺、廢棄物清理法、水土保持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罪嫌起訴。

精進未來環保犯罪查緝四大面向
依據警政署長研訂之打擊山老鼠偵查四大策略為基石,仿以作為精進查緝環保犯罪四大面向,以期有效提高打擊力度,並提昇查緝量能。

結語
國土環境維持之優劣恐涉國家安全及人民福祉,必須謹慎為之。環保犯罪查緝係維持生態環境平衡重要之一環,期透過檢、警、環、調,彼此充分協調合作,為國土永續發展及維護國民健康而戮力向前行。

參考文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王銘仁(2022,1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自行研究報告—查緝及防制國土犯罪策略探討–從檢察官之跨域整合角色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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