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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should I do?行人路權

文/警政署交通組

行人在道路上是相對較弱勢的用路人,其通行安全應予較高的保障與維護,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我們駕駛汽車行駛在道路上,應要有「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而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我國現行交通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行人路權優先的相關法規
有關行人路權優先的相關法規,現行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安全規則)內,本文整理概述如下:
一、 第103條規定
(一) 第1項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二) 第2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三) 第3項規定: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二、 第124條第1項規定: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三、 第126條第1項規定: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四、 至於未禮讓行人之相關罰則,則規範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整理概述如下:
(一) 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 第44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7,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 第74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慢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或是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以下罰鍰。
(四) 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結語
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除了上述的法規規定,交通工程部分也逐漸修正,現行我國許多路口已設置「行人專用時相」,並利用啟動「早開」的時間差,或各方向的行人綠燈集中在同一時間,而所有車道號誌則顯示為紅燈,使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增加能見度,避免和同方向要右轉的車輛互相爭道及視野死角而造成意外;或是利用「退縮行人穿越道、設置庇護島」方式,針對行人量大、高齡者多、學校周邊、易肇事路段之路口,藉由退縮的設置,減少車輛轉向時A柱阻擋駕駛人視線的情形,減少行人被撞擊的機會。
「行車多禮讓,行人優先行」不是口號,需要內化成為日常的用路觀念與習慣,改變從每一個人做起,尊重行人路權,打造安心通行的步行環境,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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