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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should I do?有人傷亡之車禍事故處理原則

文・圖/警政署交通組

上期專題,我們討論了「無人傷亡(又稱A3類)」的車禍事故型態,本次我們繼續探討「有人傷亡(又稱A1及A2類)」型態的車禍事故處理原則與流程,保障讀者自身的權益。

有人傷亡(A1及A2類)車禍事故處理原則

車禍事故現場
一、 有人傷亡(A1及A2類)之車禍事故與無人傷亡(A3類)車禍事故一樣,均需先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以避免後方車未注意前方之車禍發生,不慎追撞,造成2次事故發生,相關放置距離的原則可以參考上篇(10月警光雜誌)的介紹。

二、 儘速撥打119救護傷患,必要時並尋求他人協助,將車禍傷者儘快送醫急救。

三、 保持車禍現場完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如係僅受傷無人死亡(A2類)之案件,而當事人均同意時,可將事故車輛先標繪定位位置後,先移置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避免造成車流壅塞。

四、 撥打110報警處理,報案時應僅量詳細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使警方能對車禍狀況有初步了解。

五、 當事人不得逕自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否則可能成為肇事逃逸之刑事案件,並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故無論有無肇事責任,當事人均有義務實施救護、報警處理等事項,如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離去,將可能成為肇事逃逸案件,而加重肇事責任。反之,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可屬「自首行為」,日後若須負擔刑事責任,得有減刑之可能。

六、 可查看事故附近有無監視錄影設備,必要時可請員警取證,以利釐清及還原事故發生之情形。

七、 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請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可請處理人員即時補正。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如果警方未開具聯單,可以主動索取。

車禍事故後
一、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7日後,向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 申請鑑定
(一) 對於警察機關所提供肇事原因分析研判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當日起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每件新臺幣3,000元)。
(二)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向所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每件新臺幣2,000元,並以1次為限)。
(三) 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三、 有人員受傷之事故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之警察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四、 駕駛人對於警察事後舉發肇事違規之罰單內容有異議時,可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陳述意見,或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相關法律依據
一、 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同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同條第5項規定,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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